贵州省规范标准化验收程序 推进环境监测能力达标

20.08.2014  14:55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要求,贵州省环保厅下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4]183号)。

通知要求,贵州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要以《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配置、监测用房、业务能力水平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州)环境监测站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分别按照不低于西部一级、二级、三级站的标准进行验收。

对通过二、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贵州省环保厅下发通过达标验收批复,颁发达标证书和“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二、三级站)达标单位”牌匾,并且每5年组织复检一次,复检内容同达标验收。对于复检不合格的监测站,取消其通过达标验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纪律,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队伍素质,完善硬件配备,提高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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