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办法 各区(市、县)统一排名

28.07.2015  11:38

    自2015年7月起,《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贵阳市将对各区(市、县)环境空气进行月(年)度考核和季度奖惩核算,对连续三个月排名第一的将通报表扬。

    考核暨奖惩办法实施后,贵阳市将正式实施全市的各区(市、县)、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统一排名,取代自去年起启动的按照一、二类管控点的分开排名制度。考核内容分为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包括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削减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工程推进情况、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督查情况等。

    季度奖惩核算以各区(市、县)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核算指标,对各区(市、县)分两类进行核算并实施奖惩,奖惩情况实行季度公布,年度统一结算。第一类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和经开区,奖惩资金系数为10万元/分;第二类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和开阳县,奖惩资金系数为6万元/分。

    考核、奖惩工作由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分第一名,报请市政府通报表扬;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分最后一名且未达考核要求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会同市督办督查局、市生态文明委等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评分为最后一名且未达考核要求的,提请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将同时纳入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和年终对各区(市、县)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制与首末位排名的考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