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一商家销售2瓶假冒茅台酒被处罚5000元

29.07.2015  20:08

人民网仙游7月29日电(林长生 通讯员 郑云林)7月29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商家朱某尚未售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5000元。

记者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此前,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木兰街的朱某经营的鲤城亿龙商贸行进行检查发现假酒。现场,有两瓶标称为“贵州茅台酒”的白酒,一瓶标称为贵州茅台集团“国隆酒”的白酒。朱某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商品的行为被立案调查。当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人对两瓶贵州茅台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表,鉴定结论为前两瓶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包装出品,属于假冒。

经查,朱某店内销售的“国隆酒”是自杭州新飞天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7月2日,执法人员在该局询问室对朱某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依法对暂扣的一瓶“国隆酒”解除扣押措施、财物清单。

朱某在店内对外销售标称为“贵州茅台酒”的白酒2瓶,每瓶标价900元。朱某供述是朋友托放在他的店内寄卖,但他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朱某对外销售的假冒的标称为“贵州茅台”字样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局已责令朱某停止侵权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