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是中国法律的文化符号

13.06.2015  09:44

皋陶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形成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个文明所特有的法律都有其形象之表征,如古希腊有为守法视死如归的苏格拉底。在中国,其形象有三个:人——皋陶;神兽——獬豸;器物——鼎。作为器物的鼎,现在依然留存;神兽獬豸,也在法字的解说时被广泛提及,且还流传海外;而皋陶,却几乎被人遗忘。实际上他才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缔造者,他才应该是中国法律最确实的形象。

对于皋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皋陶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具体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皋陶之为人,已成为一种符号化的形象,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深入人心。皋陶的形象为世人所认同,特别为士大夫阶层所认可。当然,皋陶的形象也不完全是正面的,他的形象与中国古代对法律的认识结合在一起,被认为是严厉,甚至是凶暴的。

其二,有关皋陶的言行记述已成为重要法律文献的必录内容。如:《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明史·刑法二》,唐代杜佑之《通典》、宋代郑樵之《通志》、宋元马端临之《文献通考》中都基本上也录述了与《尚书》类似之关于皋陶的内容。

其三,皋陶的主张代表了中国法治之理想。沈家本称:“舜之称皋陶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是刑者非威民之工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也。以钦恤为心,以明允为用,虞庭垂训,其万世所当取法者欤?”其认为皋陶的法律主张可以为后代万世所效法。

其四,皋陶之言行为后人的法律评价提供了参照的标准。古人多以皋陶行为为论断法律行为的假设前提。最著名的是孟子的瞽瞍杀人论。孟子认为,如果君主舜的父亲杀人犯罪,皋陶也会依法惩办。因为皋陶已经得到了舜的授权。

其五,皋陶之言行也为后代士人、学者评议法制之根据。如苏轼曾作《省试刑赏忠厚之至论》。其中有言:“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师。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严,而乐尧用刑之宽。”钱大昕撰《皋陶论》,对苏轼于皋陶的误读进行了学理和义理上的纠错。(作者为中国法律史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