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提高劳模待遇标准 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02.06.2015  17:50

        “省总工会正会同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5月28日,记者从省总工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此举旨在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在全社会倡导“重视劳模、关爱劳模、支持劳模”的良好风气。

  据介绍,《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和改善劳模待遇的规定。同时要求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和部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出台优待劳模的相关办法规定。

  “目前,我们正协调相关单位,逐条落实,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劳模待遇落实到位。”省总工会负责人表示,省总工会正根据国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和《办法》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模待遇等相关落实办法和细则。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省部级劳模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次性奖励6000元;离退休和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元。同时,省财政每年拨给困难劳模补助经费20万元,用于发放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省(部)级困难劳模补贴;省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劳模疗休养经费。        (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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