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快推进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24.12.2014  12:31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管理复杂、限制多,收益激励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科技成果束之高阁、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因素。近期,为充分调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福建省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铺开实施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该项改革克服了固有的观念桎梏、利益藩篱和制度障碍,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气魄,最大限度激发科研单位研发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和活力。福建省成为浙江、上海之后,全国第三个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省份。
      一、给予更大的使用处置自主权。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等方式实施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
      二、给予更大的收益自主权。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奖励有贡献的人员和机构。
      三、强化分配报酬奖励。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在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后,应当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给予收入分配或股权奖励。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奖励收入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赋有转移转化项目成果的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明确省级事业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