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03.09.2015  11: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按形成时间,省级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四条 省级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在上报部门决算时准确填报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
  
  第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级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清理、确认和汇总,对形成的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于下年2月底前将有关说明文件及附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定,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正式函告省级部门,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省级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第八条 基本支出结转包括人员经费结转和公用经费结转,原则上按原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在预算执行中,省级部门因增人增资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对部门新增的基本支出,省级财政应先统筹该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结转资金不足时再增加预算。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结转应与预算下达的项目和科目一一对应,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对有结转资金的延续性项目,省级财政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该项目下年财政支出预算。
  
  对延续到下一年度安排支出的,由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结转,或收回预算次年重新安排;对不需要安排支出的,由省级财政收回预算。
  
  第十条 除据实结算的项目外,项目结转资金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原则上视同结余资金管理,按程序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结余资金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或按程序报批后安排部门的新增支出。在未获批准前,部门不得动用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后,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省级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批复后30日内,将应上交省级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省级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省级部门必须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基本支出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据实编制,项目支出全部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原则上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省级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必需的新增支出的建议,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经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省财政厅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规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须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应收回或核销的,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阶段,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二)“一下”控制数预算测算阶段。省财政厅结合省级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以及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调整编制“二上”预算,进一步完善细化结转和结余资金的调整方案。
  
  (四)“二下”预算下达阶段。省财政厅结合省级部门的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按程序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按程序报批前,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对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分年度消化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结转和结余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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