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14.01.2015  19:22

  黔教学前发〔2015〕10号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号)精神,满足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14-2016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为原则,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保障机制为重点,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3%。


  (二)具体目标


  1.2014年底,新建、改扩建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公办幼儿园300所,村幼儿园1000所,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4%,新增学前专任教师5000人。


  2.2015年底,新建、改扩建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公办幼儿园300所,村幼儿园1000所,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8%,新增学前专任教师5000人。


  3.2016年底,新建、改扩建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公办幼儿园300所,村幼儿园1000所,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3%,新增学前专任教师5000人。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总量


  继续加大投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城乡结合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边远山村儿童入园问题。


  (二)调整结构


  调整资源结构,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调整布局结构,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调整投入结构,在继续扩大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件保障的投入力度,确保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健全机制


  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健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补充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四)提升质量


  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师资、班额逐步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重点发展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公办幼儿园。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布局。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移民搬迁、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单独二孩”等因素,科学预测学前教育需求,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等情况下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新建第二所乡(镇)公办幼儿园或在原有公办幼儿园基础上扩大幼儿园规模(以不超过12个班为宜)。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不能集中办园的边远山区,要考虑其他方式解决幼儿受教育问题,如巡回支教点、游戏小组、山村幼儿园等。


  2.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补。


  3.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城镇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5年6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意见,明确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相关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城镇小区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2015年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2.建立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形成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1.落实政府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达到。各县(市、区、特区)可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部分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办学情况,将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提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2.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除省级财政管理以外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州)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制定合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长效机制,各级财政共同投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依据编制配齐。各地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教学生活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及时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人员充实幼儿教师队伍。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及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逐步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和卫生保健人员。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及保障水平,积极推动乡镇幼儿园教师公租房建设,进一步稳定教师队伍。


  2.加强培养培训。加强对开设学前教育专业大中专院校的指导,制定相关要求,规范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质量。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性。充分利用国培项目,基于实践需求,科学规划教师培训,多形式、多渠道培训教师,解决教师实际问题,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幼儿园监管机制


  1.明确主体。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2.职责分工。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专项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动态监管和年检,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各类幼儿园资质、师资状况、收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计生部门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定期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卫生保健工作,督查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公安、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


  3.完善机构。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省编委办关于在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及教研机构的通知》(黔教人发﹝2013﹞119号)的相关要求,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教研员,开展多形式教研活动,建立全省教研指导网络。


  4.分类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各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机制,通过各级示范幼儿园建设,督促政府帮助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配备教职工,促进幼儿园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良好环境,关注教育过程,提高管理水平,以示范引领区域学前教育发展。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1.完善治理体系。加强学前教育法治建设,调研起草《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理顺办园体制,2015年底前所有城区、乡(镇)及县城所在地小学取消学前班,乡(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与小学剥离独立建制。村级小学学前班逐步过渡为村级幼儿园、巡回支教点等,实施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学前教育相关要求科学保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必须建的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违反规定转让、托管等的公办幼儿园必须及时收回。


  2.规范办园行为。认真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科学保教。采取强有力措施,严禁向家长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由,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和课程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3.完善法人制度。落实幼儿园法人主体地位,解决没有独立法人的公办幼儿园法人资格。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要坚决取缔。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资质后,还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加强保教指导。各市(州)、县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聘请数量充足的兼职教研员,依托集团园建立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和教研指导网络。建立园本教研制度,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困惑或问题,以教研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


  5.创新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开展集团化办园工作,以优质幼儿园为龙头,组建县、乡、村管理网络,通过建立“一统筹、二交流、三共享、四统一”集团化办园管理机制(即集团内部“统筹协调”,园长、教师“二交流”,办园理念、保教资源、科研成果“三共享”,课程管理、制度建设、收费管理、质量考核“四统一”),整体提升教师的保教能力和水平,促进各幼儿园管理水平和办园质量迅速提高,形成县域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促进县域内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教育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


  (二)科学编制规划


  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结合我省普及十五年教育要求,科学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幼儿园布局规划要做到落实土地、落实改建校点、落实教师、落实配套资金。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各地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后,由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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