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干预司法 拉弓放箭并重

01.04.2015  06:42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保障司法人员司法独立公正办案。(《北京晨报》3月31日)

支持 功法更在记录外

要想有效遏止领导干预司法公正的影响力,除了对其显性的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权力之“”进行“记录”和遏制外,更要把功夫下在“记录”外和平时,采取综合措施对其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之手进行限制和“归笼”。

一方面,对包括地方领导和司法人员在内的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等综合教育,另一方面,加紧相关权力“笼子”的编制,加大惩罚力度,让司法人员没有枉法裁判的余地,让地方领导没有违法违规用权的灰色空间,且不敢也不值得违法违规用权。而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等工作中,有关方面想“记录”、敢“记录”、顺利“记录”等而言,这些措施无疑也有釜底抽薪和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警示和提醒。

余明辉

建议 记录人要有护身衣

在一对一的不公开场合干预中,具体司法办案人员敢不敢将领导各种形式的授意记录下来并汇报给上一级部门,就是所有执行力的集结点。但这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如何强力保护记录人汇报人的问题。

因此为了使中办国办下发的《规定》落地生根并长久发挥药效,不但要通过分解与细化、考核与监督、追踪与问责竖起密集的制度篱笆,而且还要从制度层面打造出强力保护当事人的“护身衣”。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司法办案人员、记录者、汇报人先穿上了“护身衣”,才有足够的力量去揭掉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身上的“隐身衣”;只有先给司法人员戴上“安全帽”,才有力量摘掉领导的“乌纱帽”。

马进彪

提醒 关键在于落实

从以往的案例中,已经多次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活动,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以及干预司法活动的证据难以锁定,所以这些人大都没有得到处理。

政策制定了,关键是在落实,是在执行。从规定中“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来看,其实它就是两个环节,一个是司法机关的记录,一个是党委政法委的通报或纪检检察机关的追责,通报和追责固然重要,但记录是基础,是通报和追责的依据,所以说记录和通报、追责一样,非常重要。如果把通报和追责说成射箭的话,那记录就是标标准准的拉弓了。

放箭和拉弓,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只拉弓不放箭,势必会挫伤记录人员的责任心,打击记录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导致追责的规定难以落实,成为摆设。

刘绍义

延伸 对干部的最好保护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为此,中办、国办出台规定为“干预司法”立规,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必将给领导干部套上“紧箍咒”。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看似是在约束干部,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削弱了,但反过来看,为“干预司法”立规又何尝不是对干部的最好保护呢?

领导干部只有把“”字记在心中,才能依法行政,超然物外,不再为所欲为,才能在面对他人请托时摆出“禁止令”,让自己免受人情之累,更免去了触犯法律的危险。如此良规,既保护了领导干部个人,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可谓善莫大焉。

詹华

三 言 两 语

从制度层面剔除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体外循环的毒瘤,赞!——徐亮

看落实情况吧!

——赵欣

遇到领导不知情,而相关部门为了讨领导欢心而枉法,这又该如何呢?说到底,权力没有监督、权力过大,这才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所在。

——杨龙泉

期待有效阻止领导干预司法。

——邹海涛

记录文字、电话容易,有些眼神、暗示,记录就难了。

——张景革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本身就是违法。——张阜明

对领导干部起到了警示作用。——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