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花样多” 小微企业莫错过

28.11.2014  13:38
 
  所谓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出台的划型标准,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小微企业意味着“小生意”,而做“小生意”的小微企业自然希望能够“少税收”。

  在“”的方面,从2014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的方面,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公开,接受监督。这种“税费减法”的组合,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帮助企业对冲总需求疲弱和成本持续上升带来的双重压力。

  实际上,不仅今年我国积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负,近几年来,国务院与各大部委相继出台了多项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带去了直接实惠。

   月销售额3万及以下:免征两税

  今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会议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帮助小微企业赢得“大未来”。

   年纳税额低于10万:减半征收所得税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口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在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为鼓励小微企业开拓创新,《意见》提出,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而在今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个体工商户享个税优惠

  2011年,财政部出台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项政策使个体工商户享受到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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