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4.02.2016  12:54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建立机制,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全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病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需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情况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委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省范围内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省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全省范围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专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等医疗救治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事件或省卫生计生委接到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省卫生计生委在省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当超出本省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支援。

  事发地的市(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计生委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级突发事件或接到开展较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省卫生计生委支援。

  省卫生计生委对市(州)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级专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信息通报。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级突发事件或接到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援。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市(州)专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信息通报。

  4.2 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院前急救

  现场紧急处理: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伤员监护转送: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2 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2.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救援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评估,釆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应及时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统计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步完善相关信息。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收治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建设和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院为紧急救援的指定医院,并合理布局。加强省级医疗急救中心及其分站建设,各市(州)、县可依托当地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依托贵州省化学中毒救治中心、贵州省核辐射救治中心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及专业科室,并进一步完善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体系。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其中,省级不少于400人,地级不少于200人,县级不少于50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出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和动员物资储备的建议,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伤者出院半年内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牵头处置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牵头处置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组织检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

  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和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应急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2 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演练。

  6.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级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并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