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4.02.2016  12:5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的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重大职业中毒 , 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卫生应急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受其委托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外事办、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领导同志担任。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省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批,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省教育厅:负责密切配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师生、幼儿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的科研攻关及相关成果转化应用,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疫区开展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疫情发展情况,对进出疫区的主要道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和其他强制隔离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制造社会混乱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协助做好疫区需转移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安排卫生应急经费,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应急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省农委:负责对畜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及疫情处置工作,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畜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的防控及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对事件处置应对中急需药品、食品的调配供应及质量监督。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开展以野生动物为介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中野生动物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采集样品送防疫部门检验;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等工作。

  省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的跨地区传播。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铁路运送。

  民航贵州监管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送。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

  省军区:负责驻黔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根据疫病区发展情况,及时动员军队医疗单位人员及卫生资源支援地方应急处理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全省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预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省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质量。

  3.1.2 隐患排查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内任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事态进展,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同时通报同级政府新闻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及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时限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隐瞒,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促、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4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省的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点或疫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对进入疫点或疫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科研攻关、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我省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大、中城市的疫病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病区实施封锁以及封锁后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6)组织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及时采集标本,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按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4.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5.1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2 发生具有全省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新闻办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召开新闻通气会、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4.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和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别由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事发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本省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2 奖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级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1.1 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执法监督管理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平台系统,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3 经费、物资保障

  6.3.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1-2次卫生应急演练和培训。

  6.5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6 法律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并不断完善制度。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与省卫生计生委一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