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招委 省教育厅 省综治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10.06.2014  17:28

  黔教法发〔2014〕165号


各市(州)招委、教育局、综治办,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招委、教育局、综治办: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高考加分。被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高考总分加10分;被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高考总分加5分。


  二、关于中考加分。被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中考总分加10分;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中考总分加5分。


  三、关于学前教育。对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就近安排其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


  四、关于教育资助。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学生或者因家长见义勇为牺牲、致残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资助政策,通过提供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资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五、有关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高考,申请政策照顾的,须填写《贵州省普通高考考生申报政策照顾资格审查表》,并按《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招生办审查确认送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审查确认,并由县招生办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综治办审查确认并由市(州)综治办报送省综治办,经省综治办审查确认后送省招生监察办复核。对享受高考加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院、当地县级招生办以及考生就读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申请政策照顾的,其资格审查程序、公示方式和时间,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有关事项”第(一)项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中考)时,所获加分与其他加分项目的最高累计加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鉴于《条例》颁布施行之前(即2014年6月1日之前),我省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是由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履行表彰职责。为保障2014年6月1日之前获省内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认定以下受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条例》第29条有关规定:1、1991年至1993年由县级以上党委宣传部、公安机关联合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2、1994年至2007年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治办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3、2008年至2014年6月1日前,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治办、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四)本通知涉及的高考、中考加分政策系暂行政策,今后若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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