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将有规可依

26.11.2014  12:02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25日的消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从11月25日至12月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网络促销活动以后将有规可依。

        征求意见稿共31条,规定组织者应对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要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强制设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额、最低价或最高价、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条件,限制、排斥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夸大宣传的虚假表示,不得为或协助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同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不得排斥其他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规则和方式,并将促销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网络集中促销前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应当在网络集中促销信息公示中向消费者说明。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因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达成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对于促销的商品,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不得虚构附赠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的,应将消费积分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告知消费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消费积分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另外,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发放优惠券的,应标明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告知消费者。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该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经营者的六条“红线”,规定禁止采用以下六种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一是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二是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页面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是明确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却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四是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五是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六是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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