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自我监督系统 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11.10.2017  01:38

  ——访贵州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黄文胜

  9月1日,《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近日,就有关问题,记者专访了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黄文胜。

  记者:请您谈谈贵州省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黄文胜:今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彰显了中央纪委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决心,是中央纪委向党中央看齐的政治体现。根据《工作规则》第55条授权,贵州省制定《实施办法》,这是贵州省贯彻落实《工作规则》的具体行动,也是规范监督执纪权力运行,强化自我监督的现实需要,更是以实际行动向党中央看齐的具体体现。

  记者:《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是什么?

  黄文胜:《实施办法》立法精神严格遵循《工作规则》立法宗旨。一是“束权”。通过严格规范监督执纪重点环节程序,实现权力运行的制约、内控、平衡。二是“规范”。规范监督执纪流程、文书格式,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把纪委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记者:《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黄文胜:《实施办法》共10章30节100条13697字、附式文书37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核心精神与中央纪委《工作规则》保持高度一致。紧扣“束权”和“规范”的立法宗旨,坚持向《工作规则》新理念、新要求看齐,严格在《工作规则》规定内进行细化和完善。二是政策要义既满足当下需要又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留下空间。围绕监督执纪现实需要,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标准、文书等。按照详略得当的原则,在执纪审查、监督等内容上为基层实践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留有空间。三是具体内容高度总结提炼贵州省实践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在遵循《工作规则》原则的基础上,对贵州省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提炼总结,上升为制度规范。比如,总结提炼了主办责任制,明确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案件审理中均要明确1名主办人,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组长、执纪审查组组长为主办人,确保责任可追可溯。对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专门规定,明确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应在5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等。

  记者:《实施办法》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提出了一些新要求,能否举例谈谈?

  黄文胜:如,在谈话函询中,通过明确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由承办部门对其说明予以采信的规定,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信任。通过明确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强化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政治责任。在立案审查中,对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的情况,明确了相应救济方法等。

  记者:《实施办法》在《工作规则》的规定精神和原则范围内作了哪些细化?

  黄文胜:在细化的规定方面,主要有:在谈话函询中,对谈话人数、时间进行了规定;明确谈话函询对象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在初步核实中,对初步核实后六种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在立案审查中,明确不同情形下的立案审查程序以及中止和终止审查的一般情形、启动程序。在监督管理中,对设立临时党支部、借调人员等程序进行了细化等。同时,37个附式文书是贵州省《实施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针对过去办案文书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对执纪办案各环节的文书格式作出了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增强监督执纪的严谨性严肃性。

  记者:省纪委对全省纪检机关学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哪些要求?

  黄文胜:省纪委将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和督查等方式推动全省纪检机关把《实施办法》学习好、贯彻落实好。一是要学深悟透。要将其作为中心组学习内容,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带动全体纪检干部学以致用、弄通搞懂。二是要转变思想。把握《实施办法》立法宗旨、精神实质,摒弃与《实施办法》背道而驰的惯性思维、做法和路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办法》的要求上来。三是要落地有声。严格执行《实施办法》,决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自行其是,坚决防止制度空转虚化,沦为“橡皮泥”和“稻草人”。(作者:许邵庭 来源: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