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5月实施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29.04.2015  16:37

央广网宁波4月29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贺磊 陈凯)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开始实施,新法将对“民告官”带来哪些变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你详细解读新法。

告官要见“”,受案范围扩大

以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各地政策上的要求,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而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成为了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也要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了。

以前,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很明确,有一些行政行为因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告。新法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扩大了受案范围。因公平竞争权、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权等引起的行政争议也可以起诉,收案范围由8项增加到12项。

符合条件的起诉,统统要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管辖制度更明确,起诉期限变长

一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由中级法院管辖;另一方面,取消管辖权下移,即取消原“上级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更多的案件将由中级法院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行政案件公正审理,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试行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除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外,原告还可以选择相应的异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先起诉期限是3个月。新法实施后,起诉期限变成了6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起6个月内可以起诉。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不遵守法院判决,后果很严重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