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村民状告省政府 副省长出庭应诉

11.04.2016  17:40

人民网贵阳4月11日电 (赵静)4月11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上午九点半庭审开始,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一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贵州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原告丁某强系遵义市遵义县泮水镇青丰村村民,他称,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自己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在他看来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违法的,遂向贵州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政府审查后认为丁某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其行政复议申请。而原告丁某强不服贵州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以贵州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涉及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公众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机制、征收决定需要载明的内容、公众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渠道等。故原告丁某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贵州省政府作出并送达原告的黔府行复驳字〔2015〕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贵州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丁某强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