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25.05.2015  23:51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黔中小局发〔2015〕9号


关于开展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复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经信中小〔201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首批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复核,推荐申报第四批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核工作

      (一)复核对象: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告》(黔经信中小〔2012〕1号)中的13家示范平台。

      (二)有关要求
        1、示范平台要认真做好近三年工作总结(包括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能力提高情况,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开展服务情况,开展公益性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要业绩等),并将总结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情况表》(附件1)、《服务企业名单》(附件2)报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2、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填写《服务满意度测评及评价意见表》(附件3)、《服务企业名单》(附件2)、《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文件形式与示范平台申请复核的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局。
        3、省直属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我局。

二、关于推荐申报工作

        (一)推荐申报范围: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资格条件的有关单位均可申报。

        (二)推荐申报材料
        1、请示范平台认真对照《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就近两年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等。
        2、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与近两年服务工作总结一起,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申报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的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填写《服务满意度测评及评价意见表》(附件3)、《服务企业名单》(附件2)、《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6)后,提出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与各平台机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送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窗口)。

        2、省直属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将相关材料报省经信委窗口。

三、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于6月5日前,将复核材料报送我局中小企业处,推荐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窗口。

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窗口:吴远杰,0851—86987172
地址:贵阳市遵义路282号(原省展览馆2楼B1区)

省中小企业局:刘胜,0851-86864016(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1.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情况表
2.服务企业名单
3.服务满意度测评及评价意见表
4.复核情况汇总表
5.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6.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

附件1-6请点击这里下载)


7.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7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根据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第四条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示范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

(一)信息查询:  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投资融资:开展多种金融服务工作,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服务,构建涵盖贷款、担保、信托、租赁、股权投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产权交易等服务为内容的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项目咨询投资、金融政策、金融知识普及等服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
(四)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五)信息化应用: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六)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九)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企业拓宽营销网络,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十)其他公共服务。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在50%以上。

        (五)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园区、都市楼宇经济、中小企业专业市场等。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做到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五公开”;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账务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年度监督审核)复印件;
(九)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各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推荐文件;
(二)推荐汇总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示范平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向所在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省级有关单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通过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www.smegz.gov.cn)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无误后正式认定。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申报工作于每年2月集中办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一)对示范平台授予“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类扶持资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市(州、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加大对示范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
(三)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总结推广示范平台成功经验,支持示范平台与中小企业进行服务对接,支持示范平台承办各级政府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六条    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示范平台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置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的;
(五)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六)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七)定期复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中小企业企业局                                                                                                                  2015年5月25日印发 

贵州省中小企业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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