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5.11.2015  12:44

  昨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作进一步细化,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环境公益诉讼。针对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同时,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将与交管局联网共享

  《条例(草案)》中提出,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使用公共交通和以新能源、清洁能源胃动力的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监测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机动车的排放检测信息也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排放状况进行抽测,超标车辆在10日内可以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10日内维修或者更换尾气控制装置,直到检验合格。

  规划区外烧烤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草案)》还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小到露天烧烤、焚烧树叶,大到在禁止燃煤区新建或扩建燃煤设施,采沙石、矿产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都提出了最高可处10万以下罚款等多种处罚规定。

  《条例(草案)》中提出,凡是在禁煤区销售煤炭、限煤区销售散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原料、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在上述这类地区新建、扩建燃烧煤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条例(草案)》中针对在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或者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因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力的,致使环境质量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污染严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因盲目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李坚 杨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