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贵州省新农合医疗补偿指导方案出台

19.02.2016  13:16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该方案根据2015年全省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6年基金总量分析, 本着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 体现政策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各地情况的差异性和全省方案的相对统一性, 在贵州省2013-2015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指导方案的基础上制定。

  我省2016年度新农合医疗补偿的总体目标为,2016年, 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门诊、 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 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我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住院率进一步下降。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 在新农合基本补偿基础上, 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补偿。新农合当年统筹基金结余 (含风险基金) 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方案》明确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同时,将假肢、助听器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