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七大惠民便民调整

26.02.2016  09:24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贵州省2016年度新农合补偿政策在2015年基础上进行了七大调整,全省广大参合群众将更加受益。

    提高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对经转诊的患者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并提高补偿比例,即住院医药费用8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55%,8000元以上(含8000元)补偿比例为65%,均较201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调整起付线。对经转诊参合患者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名参合人员年度累计起付线1500元;对《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经转诊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在医联体定点医疗机构内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严格实行转诊差异化补偿政策。简化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手续。到统筹地区外同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一疾病的,第二次及其以后均由统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完成转诊即可。对24种新农合重大疾病在统筹县域内暂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可不作转诊,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治。

    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入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新农合大病严格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市州确保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新农合基本补偿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切实减轻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参合患者的经济负担。

    建立贫困人口补偿优惠政策。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农合基本补偿和大病保险对精准扶贫11类救助保障对象的“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即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提高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增长幅度不低于5个百分点;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有效发挥多重保障机制。

    将假肢、助听器的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记者 张元斌) 

[责任编辑: 刘昌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