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颁布实施

12.02.2015  11:26
        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共有12个章节、71个条款,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
        《办法》明确,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省级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置统一受理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