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5.11.2016  23:3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格检查;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昨日上午,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贵州省老年人有了更完善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多个方面都能享受更多优待。

基层免费体检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

要求赡养人作书面赡养保证

根据《条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老年人可拒绝经济资助子女

条例》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符合条件医保缴费有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并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新建居住区同步建养老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域和级别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成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