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岂能止于“跨栏式免职”?

25.06.2014  00:49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新媒体专电(记者伍鲲鹏)近日,江西省贵溪市3名小学生意外落水造成1人死亡1人失踪,在救援现场某干部因被同事背过河而在第二天被免职。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舆论热议,尽管部分网民表示该名官员道德可能真有问题,而且应该这么处分,但也有人对贵溪市政府的做法表示了质疑:为什么又是迅速简单使用“免职”作为问责方式?如此逾越法定程序的“跨栏式免职”真的就能解决问题么?

此次的贵溪官员“背过河”事件从被媒体曝光,到宣布将其免职仅有一天,真是怎一个“”字了得。虽然如此迅速的免职决定确也证明了当地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但细想一下,既缺乏详细调查,又没有法规依据,出了问题就立马使用“跨栏式免职”的问责方式是否有失严肃?是不是有点不靠谱?

查阅一下相关法规,“免职”从来就不是一个正式的处分方式,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总是随意使用免职,并将其作为一种普遍的问责方式。开会迟到了直接免职、交通违章了查实免职、拒绝签订搬迁协议的就地免职……虽然免职的原因千奇百怪,但只要当地干部被曝光了,出了事了,那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免职了事。这样不仅可以表明自己“严肃处理”的态度,还能让平息舆论,何乐而不为!

事实上,无论是免职还是记过,如何处理干部,党纪国法早已有制可遵、有规可循,记过也好撤职也罢,必须做到有理有据、依法依规。但是,如果无视法规和程序,习惯于选择“跨栏式免职”,那就不是真正问责,而是选择避责——避自己的责或被问责者的责,为了应付上级和舆论而草率处理,让问责制度变得流于形式,最终损害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违法违规者自然要给予问责和应有的处分,但问责方式决不能止于不合规范的“跨栏式免职”。问责的下文至少应当是咎由何处、所负何责、所据何证,最后再依据党纪国法选择处理方式。唯有坚持程序正义和依法行政,以严肃的态度给百姓一个交代,才能不放过任何一个失德渎职的官员,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才能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每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