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不能“养肥了再杀”

26.01.2015  07:04
原标题:青少年犯罪不能“养肥了再杀

本报北京1月25日电(记者李新玲 马北北)由于目前我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未成年人屡犯屡抓、屡抓屡放,直至走上犯罪道路,形成了“养肥了再杀”的局面。对此,在今年北京市两会上,共青团北京市委提出建议,各级公检法司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制定矫治帮教措施。

在系列调研中,团北京市委关注到犯罪学研究中的一项结论,未成年时期的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如果未成年时期3次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教育和矫治,就极易衍生出犯罪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仅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各方面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安排。

由此,团北京市委建议,内地公安机关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和香港地区的《警司警戒》制度,根据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分级分类制定矫治帮教措施。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公安系统仅在预审部门设立了专门机构或设立未成年人预审室。团北京市委建议在市、区两级全部公安机关预审、法制部门中成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各派出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建议还包括,对初次严重行为不良的青少年,试点建立公安机关训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训诫,通过法治教育让其理解法律的严厉性与权威性,预防其实施更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建议还有,对于非初次严重行为不良且家长能够提供有效监护的青少年,建立并执行社工跟踪帮教制度。团北京市委还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试点由公安机关转介至相关社工机构,要求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必须接受专业社工对其进行为期6至12个月的跟踪帮教。

对于非初次严重行为不良且家长不能够提供有效监护的青少年,团北京市委建议建立进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制度。据了解,因强制入学措施的弱化和家长担心孩子“被标签化”和“交叉感染”,北京市6所工读学校均出现招生难、入校学生大量减少的情况,导致专门教育萎缩。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愈发显得必要。

此外,团北京市委还提议建立专业社工驻所制度,对于拘留所在押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区两级开展专业社工驻所制度试点,引入社工在监管场所内开展矫治帮教及解除拘留后的追踪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