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版: 记12分停业

22.07.2016  11:37

      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悉,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  正式提交人大审议,这是继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施行后,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的地方食品安全条例。此次修订新增内容50多条,对原法律文本70%的条文都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是“史上最严”的贵州版《食品安全法》  。

   进口食用农产品无证明不得销售

  《修订草案》主要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为了控制住食品安全的根源,  《修订草案》中明确,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食用农新产品,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销售。同时,进口食用农产品需具备入境货物准入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销售。

  《修订草案》还指出,食用农食品销售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货主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此外,散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为加强散装食品监督管理,在《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第七章,总计五条,加强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

  乡镇派出机构有处罚权高风险食品禁止经营

  乡镇以下广大农村地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为此,  《修订草案》明确了乡镇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条例》对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不仅禁止生产经营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醋,还规定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经营河豚鱼。此外,针对我省一些高风险传统食品,如黔东南、黔南等地区的生食畜禽血、肉等,在餐饮服务单位也禁止经营。

  食品安全违法实行累积记分

  为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条例》提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这种制度在香港和上海均已实施,效果显著。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如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一个月以内暂时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不合格就取消其生产经营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其整改完毕,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未达12分,也未进行整改或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

  《修订草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要求,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二是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且登记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租和出借。三是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四是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等。

  在食品摊贩方面,一是市(州)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二是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作者:李坚  杨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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