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食品生产者行为

07.01.2016  14:02

人民网西安1月7日电(张伟)记者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在食品生产过程禁止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7种行为。该《办法》将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药监部门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依法公布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和违法案件稽查等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和依法公布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等。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病源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等;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时,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管中要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管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