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村住房不超三层 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

02.12.2017  20:5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农村住房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上述区域的农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农村圈舍建设应符合人畜分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

  《意见》规定,承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技能。

  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应与农房建设单位和个人签订农房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工程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新改扩建的农村住房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县(市、区、特区)以上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核实申请。(瞿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