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方案编制的审定办法》的通知

29.12.2018  10:52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方案编制的审定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方案编制的审定办法

 

2018年4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方案

编制的审定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全面把握审计工作的整体部署,督促现场审计按指令进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规范审计权利运行,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牵头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编制。

第四条审计工作方案由编制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到的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和审计工作要求等进行确定。

对于以前未审计或者长期未审计且业务比较复杂的项目,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开展试审。试审由牵头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抽调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审计专业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相关专家以及法律顾问等对审计工作方案草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 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二)审计范围,即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主要针对本项目或本类项目特点,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重点进行细化。根据需要,审计工作方案还可专门明确,除方案所列重点内容外,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注和反映其他突出问题。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主要包括分工和审计工作进度安排,具体分工和时间安排应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保持一致,并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

(五)审计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质量控制、严格审计纪律以及本项目或者本类项目特有的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按照《贵州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黔审法〔2017〕180号)的规定,由编制工作方案的业务部门呈报分管审计项目的厅领导提请厅长同意经授权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报分管审计项目的厅领导审定。

由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业务部门负责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于审计业务会议召开3日前将相关的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涉密资料需按规定处理)。

审计业务会议的参会人员为分管审计项目的厅领导、分管法制审理工作的厅领导、编制工作方案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参与项目实施的业务处室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法规处人员。市县审计机关参与实施行业审计项目的,市县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可以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对工作方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邀请审计专业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相关专家以及法律顾问参加。

第七条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工作方案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工作方案;

(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审计项目的调查审计需求资料;

(三)可行性研究资料;

(四)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审计内容或关注问题的相关资料;

(五)审前调查了解情况资料或者试审情况资料。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和审计工作要求等进行审议。根据审计计划要求,可对统一审计方法、抽查面、审计报告格式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九条审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需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结束时间等进行调整的,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报分管审计项目的厅领导同意,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其他调整事项报分管厅领导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