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发文保护“两童” 父母不履责撤销监护资格

17.08.2015  18:43

  来自贵阳市民政局的消息:贵阳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即日起施行。

  留守儿童是指辖区内因父母离开所在县城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0——14岁的少儿;困境儿童是指面临生存困境、监护困难、成长障碍的儿童,比如流浪乞讨、事实上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贫困家庭患重病、服刑人员子女等。

  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监测干预、法律责任、教育关爱、救助保障、组织保障等五大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下称“两童”)数量,使既有“两童”得到关爱救助和保护。

  对“两童”的关爱救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社区)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即督促“两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委托亲戚、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委会同意,并在其主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村(居)委会可就近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监护人,并签订委托法律文书,明确委托监护人应获得的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

  意见规定,对于父母双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劝告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关工委、学校等单位和团体,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没有合适人员或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