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含附件)

06.09.2017  12:53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我厅草拟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12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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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贵州省民政厅

2017年9月6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

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围绕一个目标“把贵州打造成为全国养老基地、世界关注的养老市场”,按照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三大板块“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化中高端养老”,着力构建三大平台“贵州省养老服务产业投融资平台、贵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平台、互联网+智慧养老”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降低准入门槛。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黔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精简行政审批,改进政府服务。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环节。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审核、备案,下同)、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牵头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政、物价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突出发展重点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1.抓好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服务。科学规划布局保障性养老资源。积极探索打破乡(镇)地域界线,合理布局保障性养老机构,支持将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和新建特困供养机构投入使用情况,对规模小、距离远、分布散的敬老院实施资源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保障性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统筹用好、用足农村敬老院专项扶贫基金资金,对已建成投用或在建的农村敬老院,要按照《全国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快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对拟规划建设的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加强规划布局,同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拓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发展路径。积极探索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公办兜底型养老机构改革,丰富服务产品、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提高床位利用率。提升保障性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法人登记全覆盖;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增强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能力;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匹配护理人员。〔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政策体系,加强城乡养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络,对接供求信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和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形式,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扩大服务覆盖面,丰富服务内容。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大力发展社会化中高端养老服务。重点围绕面向全国、世界市场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产品,充分发挥生态、气候、旅游等资源禀赋,抓好省内大中城市、旅游区养老服务业布局,充分发挥我省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民族医药资源等优势,把医疗、气候、生态、康复、休闲等多种元素融入养老服务业,大力开发怡养、旅养(候鸟式养老)、康养、护养等养老服务产品。建设一批集休闲旅游、度假养生、康体养老于一体的综合养老项目,构建“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养老服务新模式。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残疾等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5.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房改造和配套基层设施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库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三)创新驱动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

1.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推行“互联网+养老”,加快社区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建设,依托现有互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020)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发展智慧养老社区,推动养老机构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2.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安宁疗护中心、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3.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老年人习惯和特点,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服装饰品、营养膳食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适配服务。开发和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等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4.发展适老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优化网点布局,提高养老社区老年公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试点,大力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结合实施《贵州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强化用地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将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特区)、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三)强化人才培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将适量岗位用于社区托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培养纳入“雁归兴贵”行动计划,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机制,加大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四)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贵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市场,整合外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源,推动贵州养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应收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渠道。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履行好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牵头责任、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等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要加大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在养老机构运用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要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分析和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民政、质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要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民政厅〕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