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的通知

07.08.2014  13:50

  黔教职成发〔2014〕210号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加强职业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的开设,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开办资质


  开设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省级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开设。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 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黔教职成发〔2014〕74号)等文件要求报批,未经批准备案的学校及专业一律不得招生。原则上非医药卫生类中职学校不得新办医药卫生类专业;不得在非医药卫生类学校设立校外办学点;不得与非医药卫生类学校联合新办医药卫生类专业。


  已获批招生的专业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职成厅〔2014〕11号)及《贵州省医药卫生类部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请前往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要求进行专业建设,学生在完成教学规定的要求并经考核合格的,颁给符合国家目录的毕业证书并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二、规范办学程序


  (一)申请开办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的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开设农村医学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需按照(黔教办职成〔2014〕42号)文件的要求,于每年2月20日前,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完成农村医学专业有关数据的填报。逾期不报的,其毕业生中职学历将不能作为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医药卫生类专业联合办学实行年度审批备案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到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招生。


  (四)从2014年起,已获批准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校必须于每年3月1日前将当年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审核备案。


  三、实行复评备案


  2014年,对已批准开设医药卫生类等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进行全面清理和备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8月15日前,各市(州)教育局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及《贵州省医药卫生类部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以正式公文向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复评申请;省属学校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复评申请。


  (二)9月15日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成专家工作组,赴各地、各校进行复评,并于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具备开设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资质的学校名单。


  (三)对未通过复评的学校,各地、各校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为期一年整改(整改期内停止该专业招生)。整改期满后,由市(州)向省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再次复评申请,省属学校由主管部门向省提出。复评通过的,由省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具备开设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资质的学校名单。再次复评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立即停办该专业。


  (四)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直接认定为不达标学校,取消该专业开设资质并立即停止招生。


  (五)省相关部门每年对我省医学类及其相关专业的设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形成动态监管、常态检查机制,确保我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培养医学人才。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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