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

13.02.2015  19:47
        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从建设用地、资金扶持、税费优惠、投资者权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措施》提出,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措施》要求,各级要将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
        在加大建设用地支持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特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厂房、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
        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
        在落实投融资扶持政策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
      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逐年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到2017年,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